中国信通院:数字社区将数字化动力带给千行百业******
中新网12月30日电(中新财经记者 吴涛)12月30日,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数字社区研究报告(2022年)》(简称“报告”),首次阐述了数字社区的概念内涵、技术支撑、应用场景及价值体现。
报告介绍,数字社区是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海量数据为流通要素,以先进的数字化交互手段为主要表现形式,通过打造高互动的数字生活场景,建立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社会之间的信任连接,从而实现线上线下高效融合的新型互联网社区。数字社区成为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新型移动互联网产品形态。
报告称,数字社区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社区,具有普惠、连接、效率和信任四大特征,将物理世界的要素——人、产业、区域,利用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在数字世界连接成一个又一个内容模块,多种多样的内容模块组成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形成数字社区内容生态,由底层技术/数据支撑连通这一生态系统,最终形成规模巨大的多边网络效应。它让不同的人群能够基于普惠机制获得平等的数字化服务。
报告指出,随着数字化应用的纵深推进,各行各业将迎来新一轮创新升级。人与人、人与物、人与社会等人类社会运行的基本关系也将因为数字化的全面介入而发生质变。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社区这一新型网民生态圈,正在成为普通人的数字生活入口与数字经济的载体。
报告举例称,当前中小企业和传统产业在过了成长红利期后,开始积极谋求转型,一些老牌餐饮企业、实体店开始接入数字社区,用优质内容吸引留存用户,进行营销、团购等经营活动,获得了更多生意机会与客户线索。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总工程师敖立表示,数字社区通过多元化的信息交互技术搭建的内容矩阵连接起数亿用户与各行各业,并与实体经济深入融合,不断创造出新场景、新机会、新模式,推动着数实融合与数字中国的建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数字社区为就业、创业和新职业发展开辟新空间,是新个体、新职业、微经济、“副业创新”的承载地,数字城市社区与数字乡村社区建设相辅相成、共促数字中国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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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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